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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光学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1-1    来源:广东省光学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GuangDong Optical Society(缩写GDO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广东省光学学会是全省光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发展广东省光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光学学术上自由讨论和交流,加强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我省光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工作委员会。本会对全省各地有关光学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激光所,邮编:51027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光学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和调查研究;

(二)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国际的光学科学技术团体和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   开展开展省内外的光学科技成果的展示和交流;

(四)   开展光学科技普及、科技开发、科技推广和科技咨询等活动;

(五)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工作。对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   接受接受委托进行光学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的编审;

(七)   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八)   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   开展对会员和光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

(十)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光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学会专职干部及优秀学生。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会员

1.  学生会员:在学有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2.  个人会员:在本省光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等光学从业人员。热心学会工作,并与会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联系,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会员要求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委托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学会审查批准后报学会理事会备案;

(四)         本会秘书处负责登记、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力;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学生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其他与个人会员相同。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本会的活动;

2.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获取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6.  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7.  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8.  会员有被邀请列席本会理事会扩大会议及各项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七)   发现和推荐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入会;

(八)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理事长及名誉理事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会工作,能尽职尽责,开拓进取,积极为本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事理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学生会员减免;

(二)   个人会员每年50元及以上;

(三)   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及以上;

(四)   会费征收办法:每年年底前交纳,一般在会议上收取,也可直接汇入本会帐户,收取会费时必须开具广东省社团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   会费支出1万元以下,必须由学会秘书长签字,方能实施。

(二)   学会会费支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报理事长签字,方能实施。

(三)   学会会费支出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方能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129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相关

本会的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委托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学会审查批准后报学会理事会备案;

本会秘书处负责登记、核发会员证。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会员

1.学生会员:在学有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2.个人会员:在本省光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等光学从业人员。热心学会工作,并与会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联系,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会员要求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会员享有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力;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学生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其他与个人会员相同。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获取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6.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7.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8.会员有被邀请列席本会理事会扩大会议及各项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权力。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7.发现和推荐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入会;

8.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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